跳至主要內容

的士“放蛇”制度不容“引誘犯罪


乘客開價司機可拒載

法務局長張永春強調,針對的士違規引入的 放蛇 制度,會明確不容許 引誘犯罪 。為免將來執法存在灰色地帶或 講唔清 的情況,建議在法律明確規定,有關執法人員需有充分的法律培訓和嚴格的執法指引。對於有乘客主動開價,司機不應接受,須按錶收費。 艇仔 拉客的行為亦將禁止。

法務局長張永春、交通局長汪雲昨日下午四時在檢討輕型出租汽車(的士)客運法律制度諮詢文本記者會上,進一步解釋新的內容。

刑法典禁引誘犯罪

張永春表示,文本推出後,引起社會和業界熱論,社會基本贊同引入隱藏執法人員身份的調查手段,但有部分人對於這種俗稱 放蛇 的調查方式是否合法,是否構成 引誘犯罪 存有疑問。根據刑法典規定,以欺騙手段,擾亂行為人自由地作出意思表示或決定而獲得的證據,均屬無效且不得使用,即如果以引誘犯罪的方式獲得的證據無效,且不得使用。這便是澳門禁止 引誘犯罪 的法律依據。

為對違法行為調查取證,當其他一般手段難以達到時,可採用 放蛇 臥底 等特殊的手段。張永春以警員調查巴士扒竊案為例,解釋現時刑事偵查會用到類似俗稱 放蛇 隱藏執法人員身份的調查手段,但前提是採用這種手段調查時,不能存在引誘犯罪的情況。如現行有組織犯罪或毒品犯罪的法中都明確規定了 臥底 制度。

由於 放蛇 並非法律概念,社會對 放蛇 方式的認知也各有不同,因此建議將 放蛇 的概念嚴格限定為 隱藏執法人員身份的被動式調查手段 ,不能或誘導的士司機作出違法行為,為消除執法過程可能出現的灰色地帶,建議透過法律明確規定。

禁司機請艇仔拉客

張永春又提到部分乘客可能習慣主動向司機 開價 ,的士是公交工具,其收費標準受法律監管,司機必須按錶收費。對於乘客的開價,司機不能接受,可拒載這位乘客。至於有的士司機可能會聘請 艇仔 替其招攬、拉客,張永春稱可考慮其他國家或地區做法,禁止有關行為,否則 艇仔 與司機同需受罰。




發佈日期︰
2014-09-22
消息來源︰
澳門日報